相關問題解答 |
1、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
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中,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
2、企業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 |
3、聯系我們 聯系人:曹先生 電話:021-63191260 地址:淮海中路8號蘭生大廈8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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